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蘋果日報》因大角咀雙屍案報道中披露被告親身剖白,日前被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藐視法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涉案人士一旦罪成,入獄將成為「最適合的量刑方式」。亦有律師稱,由於案件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若傳媒早於法庭披露如控辯雙方文件等與案件有關的保密資料,將有機會影響外界與法官對被告的印象,不但左右判決結果,更甚者或令案件被撤銷,後果可大可小。
據悉,每當傳媒要報道有關法庭的案件時,只能報道法庭當日及早前已披露的案件資料,同時不能完整地透露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案件詳情,否則將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不過,《蘋果日報》及《爽報》於今年3月,刊登出一篇已進入司法程序、有關大角咀雙屍案的報道內容,昨日被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涉案報章及兩名總編輯藐視法庭罪。
律師:或令有罪被告獲「放生」
律師梁永鏗表示,一般而言,基於案件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任何涉案的重要資料,包括控辯雙方提交予警方的文件、法庭上使用的保密文件,及被告的個人資料等,均不得刊登在任何報章上。他又說,提早披露案中資料的後果可大可小,即使只是揭露本應在法庭上呈上的盤問記錄,亦會影響外界與法官對被告的印象;加上此舉將大為影響雙方律師控辯時的策略,隨時令原本有罪的被告,因辯方律師使用不同的策略,結果被判無罪釋放,因此披露資料的時間不同將左右官司命運。
藐視法庭涉案人往例判入獄
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出,一般「藐視法庭罪」罪成,涉案公司會被判罰款,涉案人則會被判處監禁或再追加罰款,雖然過往曾有案例顯示,即使被告是為公平訴訟等公義目的藐視法庭,但最終仍需被判處入獄,因此入獄是「最適合的量刑方式」。
他又稱,雖然現時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但只是單方向的法律追討行動,日後雙方需在正式展開的聆訊中互表抗辯理由,因此《蘋果日報》是否有罪仍待「下回分解」。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如對發表司法程序報道的限制,即任何人就法律程序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論點所作的陳詞,以及法庭就此作出的決定,作出印刷或發表,或致使或促致以下事物的印刷或發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8,000元及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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