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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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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稱永久離港可判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07]     我要評論

 問:我決定移民,可否取回強積金?

 答:可以。現時法例容許計劃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申索人除了要填寫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亦必須以書面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永久離港,而之前亦沒有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索人須到民政事務處宣誓自己的聲明真確無訛。有關申索表格及書面聲明均可在積金局網站下載。

 不過,如你將來回流香港工作,便必須再次加入強積金計劃,但不可再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

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任何人訛稱永久離港或訛稱從未以此理由作出申索均屬違法,屬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於2012/13年度,便有59名計劃成員因訛稱永久離港或訛稱從沒以此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定罪,平均被罰款6,000元。今年3月,一名計劃成員更因為訛稱自己從未以永久離港為由,向強積金受託人提早申領強積金,被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3年。

 積金局的資料庫載有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所有申請紀錄,受託人處理這類申請時,會向積金局查核該申請人曾否以相同理由提出申索,一查之下,違規人士便無所遁形。

 積金局還會透過入境事務處,翻查一些懷疑個案的申索人的出入境紀錄,核對及比較他們所遞交予受託人的法定聲明中填報及聲明的離港日期,以調查他們有否訛稱自己永久離港。因此,計劃成員切勿心存僥倖,以為作虛假聲明可以瞞天過海,否則隨時會得不償失,兼留有案底。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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