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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溫州規模最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溫州銀行。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監會昨公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3年修改稿,對照此前2006年發佈的版本,新辦法在中資商業銀行設立方面,特別是境內企業發起設立中資銀行方面有一定的放鬆。
註冊資本仍為10億人民幣
刊登在銀監會網站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註冊資本仍然是10億元人民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與舊辦法無異。但設立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中,去掉了舊辦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據路透社引述分析指,從對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發起人的約束和要求可以看出,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也有所放鬆,去掉了資本充足率(或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要求和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上限,增加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這就是說,境內金融機構若發起設立中資商業銀行,除了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外,並無其他硬性指標要求。
新辦法對外資股東更嚴格
而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則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舊辦法是8%);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求不變—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特別是對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共同投資同一家中資銀行的,新辦法要求,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舊辦法中並未考慮到「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
而如果境內的非金融機構要發起設立銀行,其條件也有所調整,有鬆有緊,顯示出加強監管的意圖。比如第一條「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去掉了舊辦法中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而在發起人的入股資金來源方面,則要求「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舊辦法只要求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該辦法並新增一條「一票否決權」,即若該企業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則不得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該新辦法對「中資商業銀行」的定義刪去了城市信用社,即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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