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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目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既是調查機構,也具有檢控職能。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昨日發表的《香港刑事檢控2012》中,指出檢控決定應由獨立檢控機關作出,以免造成執法機關「自我監督」的情況,「我認為假如證監會沒有任何檢控職能,而交由獨立檢控機關負責檢控,會是較可取的做法」。
在昨日發表的《香港刑事檢控2012》中,薛偉成提到,要維護公正的法治精神,獨立的檢控機關至為重要,檢控職能必須與規管或調查機構,尤其是同時具有強制調查權力的機構分開,「最低限度也應受到獨立檢控機關有效及直接的督導及監控」。
仿廉署避「自我審查」
他解釋,由獨立檢控機關作出檢控決定,可對執法機關的權力作出重要和必須的制衡。「把檢控責任交予執法機關,會令人產生憂慮,因為這會造成執法機關自我監督的情況,這情況應要避免。」
薛偉成以廉政公署為例,指廉署並沒有檢控職能,檢控工作由刑事檢控科處理,「這是作為執法程序中另一個制衡機制」,但他留意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具有廣泛強制權力的規管及調查機構,但同時具有檢控職能,我們就此曾與證監會出現過關係緊張的時候」。
他續說,有別於廉署設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做法,證監會似乎並無適當的內部規管和監督,及有效的監察,這是值得關注的,「我認為假如證監會沒有任何檢控職能,而交由獨立檢控機關負責檢控,會是較可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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