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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偉成。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昨日發表了《香港刑事檢控2012》。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特別提到和平和合法進行示威的基本權利。他形容,「我們的憲制秩序是以尊重法律為經,尊重他人為緯」,刑事檢控科力求在處理公共秩序活動中出現擾亂秩序及引起騷亂的違法行為時取得適當的平衡,並只會針對涉案人士有明顯越軌,漠視或違反法例的公然違規案件作出檢控,檢控數字偏低,反映當局已充分考慮並尊重市民示威的權利。
昨日發表的《香港刑事檢控2012》,回顧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過往一年的工作。薛偉成特別提到,香港社會在過去1年對公共秩序活動有過不少討論,但「大都流於誇張或失實」。「示威的權利,是個人或團體表達關注或意見的一個重要及必須途徑,但這項權利是指和平和合法進行示威的權利。儘管示威總會涉及一定程度的妥協和互讓,但當局會慎重考慮對公然違法的案件進行檢控。」
尊重市民權利 檢控數字偏低
他形容,「我們的憲制秩序是以尊重法律為經尊重他人為緯。身為檢控人員,我們力求在處理公共秩序活動中出現擾亂秩序及引起騷亂的違法行為時,取得適當的平衡」。在1997年,香港約有1,000次經批准的示威活動,到2012年則上升至7,500次。隨著示威活動的次數大幅增加,在示威期間作出激烈行為,有時甚至是暴力行為的情況也愈來愈多。
薛偉成並強調,現今的示威活動數目眾多,而刑事檢控科只針對涉案人士有明顯越軌,漠視或違反法例的公然違規案件作出檢控。「相對(示威活動大幅增加)而言,檢控數字是偏低的,這反映我們已充分考慮並尊重市民示威的權利。」
根據律政司提供數字,有關方面批准的示威活動由1997年的1,190宗,上升至2012年的7,529宗,涉及檢控的公眾活動宗數,1997年為3宗,共有12人被檢控,2012年有22宗,31人被檢控。
撤控非「放生」 再犯可監半年
近期,多名干犯非法集結等罪行者,包括被控在前年七一遊行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佔領中環」秘書處義工陳玉峰,及前年在�擢袬`行「佔中」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和阻差辦公罪名的社運人士香子俊、黃韻思及邱嘉俞,均獲律政司撤控,改為簽保守行為。有人質疑律政司此舉是意在「放生」。薛偉成指出,刑事檢控科對首次干犯輕微罪行的罪犯,會按照檢控常規及指引,在適當情況下讓罪犯簽保,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留下案底。
不過,他強調,簽保並不是讓罪犯逍遙法外。在某些情況下,與慣常的量刑選擇,例如罰款等相比,簽保所施加的懲處更為有效:罪犯如獲判簽保,須在公開法庭承認他所犯的罪行及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在最多2年內守行為;如違反承諾,則須另受懲處,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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