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庶
民主黨的羅致光日前提出普選新方案:由公民提名推舉「準候選人」,得出人選後,讓提名委員會經一人一票選舉,實質提名特首候選人,再讓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香港歷史上首位有全港選民授權的特首。該方案建議原選委會1,200人加上300名區議員,組成1,500人提委會,提名途徑為十分之一委員,或百分之二登記選民提名,經提委會通過「準候選人」,再進入提名委員會階段。羅建議,沿用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委員提名,這樣理論上會有最多8人參選,但估計實際應會選出4至6名候選人。羅致光說,這是一個「假假地有得揀」的方案。
架空中央的憲制權力
但是,這個「假假地有得揀」的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是值得關注的。大家都知道,提名委員會的權力,是《基本法》授予的。憲制性的授權,是排他性的,只能夠由獲授權的機構或者人士行使,絕對不能中間增加了一個法律的僭建物,進行挪用或者架空了,使原來的機制失效。
例如說,行政長官有權提名主要官員,這個權力只能行政長官一個人獨享,絕對不能夠設立一個前提,讓百分之二的公民先行提名,再讓行政長官從這些候選人中去挑選。這樣行政長官就不可能選擇一個與自己理念相同、能夠有力執行自己政綱的人出任官員。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兩款條文,說明了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的,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也是實質的,不允許用其他什麼方式進行閹割或者架空。
《基本法》附件一嚴格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為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辦法產生,所以,組成提名委員會的四部分人的選舉產生方法,和任命方法,都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意,確保能夠體現不同界別和階層的利益。
激進勢力將大量入閘
如果採用了羅致光提出百分之二公民就可提名的制度,六萬人即可以推選一個「準候選人」,足足可以推選出50個「準候選人」。可以預料,一定會出現立法會激進勢力大量入閘的「翻版」情況。這樣是否一種篩選?如果另外的人先行使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再輪到提名委員會進入提名的程序,這種架空權力的做法是非常不妥當的。「準候選人」的質素變了,變得不符合均衡參與、照顧大局的標準,好像長毛那樣的人隨時可以拿到6萬票,行政長官選舉就變了「泥漿摔角」,變成一場鬧劇。
按照《基本法》,根本就沒有公民進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機制,要在提名委員會的前面,增加一個機制,這是「違章建築」,直接損害和架空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
有一個良好的憲制性機制不使用,偏要在外搞一個不合法的公民提名制度,此例一開,今後《基本法》還會被增加許多「僭建物」,法制的大廈就有機會變成「危樓」,百孔千瘡,讓對抗憲法的人乘勢上台搞事,在兩制之間進行搗亂。
先篩選候選人,再由提名委員會選舉,其要害是破壞《基本法》附件一的機制。其所造成的後果,也和《基本法》設計的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能夠平衡和體現各方面的利益,確保香港是一個和衷共濟的社會背道而馳。
某些人不斷地提出「篩選論」,攻擊《基本法》不符「國際標準」。但是,他們提出的選舉方案恰恰是大搞篩選,排斥了《基本法》原有的設計。這種雙重標準互相矛盾。其實,要加入行政長官選舉並不困難,只要參選人表達執行《基本法》的誠意,表達出維護「一國兩制」的誠意,表達出對中央主權的尊重,完全可以得到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捨正路而不用,實在是一種勞而無功、費時失事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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