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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職員在門口貼出告示。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文森)屋宇署昨日就土瓜灣啟明街51號唐樓「危險露台」事件,成功要求區域法院法官批出整幢樓宇的「封閉令」,以便進一步勘測主樓結構,屋宇署昨午2時取得法官簽發的「手令」後,即時聯絡警方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抵達現場執行封閉令行動。
業主聘人查樓 指非危險建築
代表啟明街51號逾八成業主的律師陳振宜昨反對屋宇署的封閉令申請,強調屋宇署申請的程序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第二十七條(1)(a)的條文,因為屋宇署事前沒有向各業主作出任何清拆令的通知,就直接發出封閉令,此舉並不恰當。此外,業主早前已聘用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檢查,初步認為樓宇並非危險建築。相反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純粹一句「危樓」,沒有任何實質的數據或報告內容來支持其說法,便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做法對各業主並不公平。
屋宇署代表則反駁稱屋宇署早於2010年根據法例向啟明街51號發出通知,表示要對整幢樓宇進行勘測,但由於樓宇沒有立案法團,大部分業主財政困難,結果樓宇納入政府津貼計劃,於同年10月中由屋宇署外聘的顧問公司展開樓宇檢查,但當時的業主沒有理由拖至今年6月下旬,屋宇署人員才有機會進入單位勘測,發現露台泥土狀況非常惡劣,不適宜居住,並於本月22日在樓宇各層張貼申請封閉令的通知書。屋宇署完全是按法例程序辦事。
官:法庭無權拒絕申請
主審暫委法官葉樹培聆聽雙方陳詞後指出,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二十七條(1)(a)條文,於本月22日已在啟明街51號顯著地方張貼封閉令的申請,符合法例的最少7天的要求,而屋宇署亦向法庭呈上誓章支持「危樓」的說法。
葉官強調根據法例賦予法庭的權力有限,法庭是否批出封閉令僅視乎屋宇署有否依足既定程序辦事,例如有否在涉及的樓宇張貼不少於7天的搬遷令及申請封閉令的通知書。法庭絕無任何酌情權來拒絕有關申請。葉官又引述1994年一宗挑戰《建築物條例》有違《人權法》第十章及第十四章的上訴庭案例,當年主審的上訴庭法官列顯倫強調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危樓」意見,任何業主都可以循上訴機制來質疑「危樓」的結論,包括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結論,或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當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建築物條例》第二十七條並沒有抵觸《人權法》。
葉官指出,既然條例賦予區院法官的權限,只限於確立屋宇署申請封閉令的程序是否恰當,絕不能行使酌情權,故認為屋宇署依法辦事,乃應屋宇署申請頒下啟明街51號整幢樓宇的封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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