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清楚訂明外交人員無權干預當地內政。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於1963年4月24日簽訂,是一部比較全面、系統、原則地規定保護在「接受國」的「派遣國」公民權益的國際公約,是各國簽訂雙邊領事條約的國際法準則。
該公約第五十五條「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訂明:在不妨礙領事特權與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之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此等人員並負有不干涉該國內政之義務。
1980年,中美兩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結合中美兩國國情實際,簽訂了《中美領事條約》,這是中美雙方保護在接受國的派遣國公民的法律依據。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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