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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迺強表示,反對派提出「公民提名」普選特首是違反《基本法》。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正在炒作違反《基本法》規定的所謂「公民聯署提名」方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昨日指出,所謂「公民提名」並非通過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而所謂「全民提名委員會」並不符合《基本法》中對廣泛代表性的意思,即由政界、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4個界別組成。
劉迺強昨日出席一個講座後表示,「真普選聯盟」提出的「公民提名」,並沒有通過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違反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而「學民思潮」提出由全港300多萬選民悉數成為提名委員會委員,也不符合《基本法》中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廣泛代表性」由四界別組成
他強調,廣泛代表性在《基本法》中有特定意思:提名委員會和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定義應該一致,即是由政界、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四個界別組成,不能夠有歧義,但所謂「全民提名委員會」方案並不符合這種組成方法:「一套法律裡面,同一個名詞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解釋,『咁咪好唔掂』?」
被問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早前建議特首選舉分兩階段運作,首階段可考慮引進「公民提名」,容許獲得指定數目市民聯合推薦的人成為「特首申請人」,然後交由提名委員會投票決定最終誰能成為「特首候選人」,劉迺強並不認同:「這個是他的說法而已。當然,任何的學術研究都是可以的,不過如果你問我,我會說它是違反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認同限特首候選人數
他又認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建議限制特首候選人數目的說法,坦言限制候選人數目能夠減少副作用,令選舉更容易暢順地進行,「唔係候選人愈多便愈民主,或者候選人愈多效果愈好,候選人數太多有很多不好之處」。
出席同一講座的前港區人大代表、時事評論員李鵬飛也稱,《基本法》已規定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應該朝著這個方向落實,又認為「公民提名」需要巿民向政黨披露個人資料,核對資料也需要很多時間,容易出錯,做法並不可行。
全國政協委員張家敏昨日在講座上亦指,民主並非只是「一人一票」,而是要互諒互讓,在客觀事實上講道理。他又以去年特首選舉為例,質疑反對派當時強行以初選「篩走」民協立法會議員馮檢基參選特首,現在卻要求2017年的特首普選無「篩選」,持有「雙重標準」,行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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