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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守則列明示威越界可刑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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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偉成。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律政司昨日發表《檢控守則2013》,取代2009年發布的《檢控政策及常規》,其中因應檢控人員目前面對的情況,加入「公眾秩序活動」等新章節,強調當局有明確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同時也有需要依法維持公眾秩序,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又指在有關的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時,可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昨日發表《檢控守則2013》,並上載至律政司網站(www.doj.gov.hk)。新指引大幅更新了前指引的內容,令文件的實質內容、表述方式以至行文均與時並進。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薛偉成指出,他們在編制《檢控守則》時,考慮了刑事法律和國際趨勢的最新發展,並特別側重刪除案例及判詞的長篇引述,從而令文件在修改後可清楚簡要地闡述檢控工作的基本原則。

實用指導方針 闡明基本原則

 除改革及更新先前文件的內容外,《檢控守則》因應檢控人員面對的當前情況,加入新的章節,包括「剝削他人案件」及「公眾秩序活動」,為檢控人員提供實用的指導方針及提示,協助他們識別剝削他人案件,及依據國際認可的大原則處理有關案件,又特別提述了《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法院重要裁決的有用參考資料,提示檢控人員在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案件的基本原則。

 薛偉成說:「律政司致力確保有公開的司法制度。公開、問責,以及堅守原則、獨立自主的專業態度,均為檢控人員秉行公義的主要目標。」

新增《公眾秩序活動》求平衡

 是次指引中新增的《公眾秩序活動》章節中,先引用了《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條為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提供相同的保障,倘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

 不過,指引強調,當局有明確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同時有需要依法維持公眾秩序,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在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應提出刑事檢控。「對於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必須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會利益維持公眾秩序,亦要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

 在《人權》的章節,指引引述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在進行刑事法律程序時,可能會涉及當中多項權利而須納入考慮。檢控人員必須明白這些文書對其工作的影響,並時刻遵行這些文書的規定。

行事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指引又重申了檢控人員的獨立性,強調檢控人員行事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不得受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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