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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經常在向廉署「舉報」前大張旗鼓邀請傳媒宣傳,雖無牴觸法律,但倘「被舉報者」投訴,「舉報者」便可能犯例。 資料圖片
反對派政黨人士近年經常高調到廉署「舉報」特區政府高官及各行政會議成員,並不時通過各種途徑公開調查進展並大做文章,此舉已涉嫌違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在廉署未逮捕受調查人士前,披露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和調查細節,如非有合理辯解,即屬違法,但至今仍未有政黨中人因透露案情而被檢控。不過,去年底就有巿民因為將口供紙「派通街」,披露了廉署調查對象,觸犯條例被廉署檢控。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萬元及監禁1年。
車房東主口供紙「派通街」挨告
去年5月,一名車房東主應廉政公署邀請,協助調查一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副主席的貪污指控。他在向廉署人員錄口供後,獲發兩份會面口供紀錄。當時,廉署人員已兩度提醒車房東主,披露某人是廉署調查對象屬違法,但後來有大廈業主在單位的大閘上發現一套文件,包括車房東主的「口供紙」,法團主席知悉後指示大廈管理員巡查全廈,共找到64份口供紙。
該名車房東主承認在大廈各單位外放置一份文件,以引起業主對法團貪污勾當的關注,其行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其他人士披露廉署的調查對象,結果遭廉署檢控。【案件編號:ESCC4591/12】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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