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香港反對派經常引用被保留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宣稱針對特首參選者的任何限制都違反了《公約》,不符合「國際標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在接受本報訪問時直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須符合《基本法》,而非符合任何黨派心中最喜歡的方案,事實上《公約》也認同選舉需要設下合理的限制,並希望大家應該縮窄範圍,而非擴大矛盾,讓香港可以邁出普選行政長官的一步。
選拔過程須符《基本法》
反對派聲稱,未來特首普選不可「篩選」候選人,否則會違反《公約》的規定。譚惠珠在訪問中指出,行政長官的選拔過程須符合《基本法》中規定的民主程序,而非要符合任何黨派心中最喜歡的方案。所謂「篩選」,只是外界釘上的標籤。
她以英國已故首相戴卓爾夫人及現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為例,指出其他民主國家及地區的首長選舉,也必然需要經過選拔程序,以決定合適參選人:「正如戴卓爾夫人已經是好有能力人士,在戴卓爾夫人自傳中提到,她曾經希望黨內給予她好的位置參加選舉,最終第四次才取得黨內支持;奧巴馬亦同樣需與希拉里在民主黨初選中爭奪候選人提名資格,說明在朝黨及在野黨模式的外國民主國家(及地區),參選人都須經過黨內選拔。」
舉英美為例 「怎可沒選拔過程」
譚惠珠又反問,香港各政黨及政團,包括民主黨及民建聯參選,都要經過黨內選拔過程,行政長官如此重要位置,「怎可以沒有選拔過程」:「新加坡總統選舉也是由選舉委員會提名,外國逢是選元首必然有選拔候選人的過程,香港不可以例外。舉例指,公司聘請經理,都要經過選拔尋找有經驗有能力的人士,這些是民主過程一部分,不是誰人說了算的。」
她並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強調《公約》也有提及合理限制:「如果正如他們(反對派)所講,完全不經選拔的方法才是『真普選』,那是否民主黨任何1名黨員取得20個選民提名就可以參選立法會?這樣才符合他們完全不經選拔的思維?」
不可能保證誰人能「入閘」與否
被問及反對派聲稱行政長官普選門檻應放寬至「讓泛民入閘」。譚惠珠直言,任何的選舉方案均不可能保證誰人能夠「入閘」與否,任何人無論黨派,只要取得到某個數量成員支持就能參選,至於候選人數目則留待特區政府諮詢,「據2007年政改諮詢,民調普遍認同2個至4個候選人,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需留待政府諮詢。我認為,最重要思考可操作性,如果太多候選人則會令選舉程序及拉票過程變得相當繁複」。
籲勿不斷「發明」額外方案擴矛盾
譚惠珠相信,很多沉默的香港人都想看到香港在比較少衝突及少衝擊情況下普選行政長官,「大家應該縮窄討論範圍,不是不斷『發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外的方案去擴大矛盾,以至不斷『發明』外國普選無的情況,希望大部分港人接受《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安排,等香港可以邁出普選行政長官的一步。對此,我是感到樂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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