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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強調,特首普選必須根據《基本法》,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作「機構提名」。 鄭治祖 攝
——民間推薦非《基本法》認可程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多個反對派政黨聲稱,所謂「公民提名」方案方符合「真普選」的「國際標準」,又提出所謂「雙軌制」。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日前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特首普選必須根據《基本法》,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作「機構提名」,而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委會應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憲制上也符合廣泛代表性定義,實毋須「假外求」。她又提到,設程序讓個別人士或團體推薦參選人,肯定不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認可的提名程序,但「由於從來無討論過,我不可以指它不符合《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訂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反對派近日就倡議所謂「雙軌制」,即設立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同時容許由一定數量的選民聯署提名。
選委「四合一」符廣泛代表性
譚惠珠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選拔過程是必須存在的:「行政長官如此重要位置,怎能無選拔過程?」而按《基本法》的構思,提委會應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已說明了現選委會的「四合一」組合,在憲制上符合廣泛代表性定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也已明確指出,提委會須經民主程序作「機構提名」,《基本法》從來無一個程序交予機構以外的人士提名,相信未來普選特首的提名程序將不會「雙軌並行」。
她解釋,「公民提名」並非《基本法》中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所謂『公民提名』,不涉及提委會的提名程序,而是否有需要(公民提名),我是存疑的……《基本法》無要求尋找另一批人士增加廣泛代表性。每次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的《決定》均重複這點,亦從來沒有提及要採用另外的方法,去符合《基本法》中提到的『廣泛代表性』,而根據《決定》,提委會有足夠廣泛代表性負責提名候選人的工作,毋須假外求。」
推薦非提名 難言違規定
不過,譚惠珠以個人身份指出,現在所謂「公民提名」並非以《基本法》為依歸,而是香港人在行使其言論自由,「即使50人推薦也好,100萬人推薦也好,這也不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認可的(提名)程序」,但「我們從無討論過,可否有程序讓個別人士以至團體向提委會推薦參選者,再由提委會經過民主程序選出及決定最後的候選人……由於從來無討論過,我不可以指它不符合《基本法》,但肯定不是《基本法》的提名過程,只是推薦程序,也不是法律程序,只是民間活動,最終必定是由提委會決定何人參選及何人成為候選人」。
提委依程序 不屈從壓力
被問及倘有人取得100萬人簽署推薦為特首參選人,會否對提委會構成壓力時,譚惠珠認為,這是民間的自由活動,不是《基本法》認可的方法,她不會批評有關的說法,但提委會成員有責任經由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去決定候選人,「我覺得幾難會有人取得100萬人簽署。提名委員會應該清楚他們的責任,身為成員在提名委員會,作出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程序的決定候選人。至於外間壓力則是外間的事」。
被問到提名程序應如何確保候選人的認受性,譚惠珠形容,「從來都無問題」,強調香港過往多次選舉,從來毋須經由100萬人提名,「按照以往經驗,取得100個或150個提名,就可以在選舉委員會參選。如果屆時有程序規定,需在提名委員會取得若干人支持參選,但最終能否成為候選人則須經由『民主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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