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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直接「公提」候選人違《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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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近日提出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普選特首方案,聲言是他們的「底線」。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強調,反對派要求將「公民提名」成為直接產生候選人的程序,將違反《基本法》,絕對不可能得到中央同意和支持,屆時本港無可能實現普選,但若在提名委員會行使最終提名前引入「公民提名」,「至少無任何法律條文,否定『公民提名』的可能性」。

 反對派近日不斷要求提名程序中,可由「公民聯署提名」直接提名特首候選人,並宣稱這是普選特首的「底線」。不過,包括多位權威法律界人士在內的建制派人士均多番表明,有關建議違反《基本法》。

 陳弘毅昨日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指出,有不少提倡「公民提名」的社會人士或政界人士稱,只需要「公民提名」就可以直接產生特首普選的候選人,毋須經過提名委員會作最後的提名,但《基本法》並沒有「公民提名」的相關規定,「我認為這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提設機制辨「申請人」概念

 他強調,本港想要下屆有特首普選,就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7年相關《決定》,建立一個中央、港人和立法會三分二議員都同意的普選制度。

 不過,陳弘毅補充,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在考慮提名哪些人成為候選人時,一定先要有一些考慮對象,即特首候選人的申請人。由於不可能所有選民都成為申請人,因此先要有一機制確定哪些人可以成為申請人,而「這個階段可以容納『公民提名』的概念」,「至少無任何法律條文,否定在此一階段『公民提名』的可能性」。

 他續說,倘未來要在普選特首中引進某種「公民提名」制度,這只是第一階段,即確定特首候選人的申請人資格的階段,此舉就不會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最重要的,是最終的提名權是由提名委員會行使」。

提委會行使最終提名權

 被問到在「第一階段」引入「公民提名」,會否對提委會或用其他方式成為申請人的人士感到壓力。陳弘毅認為,這些擔心並無需要,因提委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雖要考慮民意的趨向,但最終還是要靠自己去判斷哪些人是適合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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