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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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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回覆梁家傑的研討會邀請,表明「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資料圖片

——「恕不應約」覆梁家傑 強調普選勿脫法軌走彎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今年7月中應立法會邀請出席午宴時,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其出席「真普選聯盟」的「公民提名」研討會「公開辯論」。中聯辦網站昨日上載張曉明的回覆,覆函中重申《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特首普選時候選人的提名辦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正途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軌道往前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故他「恕不應約」。

 梁家傑於7月中旬立法會午宴時,邀請張曉明出席於9月22日由「真普聯」舉辦、名為「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的研討會。當時,張曉明已在午宴後回應說:「我注意到有個別議員邀請我參加關於政改問題的公開辯論,如梁家傑議員就曾提出這樣的建議。但我想說,我不像梁議員一樣喜歡在你們的攝像機面前唇槍舌劍,我更願意同議員朋友和各界人士小範圍進行一些交流,我覺得這樣效果會更好一些。」

明確提委會外無其他選項

 其後,梁家傑於8月26日正式去信邀請張曉明參加有關的研討會,張曉明於8月30日回覆,而覆函於昨日上載至中聯辦網站。

 張曉明在覆函中指出,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

人大決定:參照選委會組成

 他續說,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從事法律應諳法治要義不逾矩

 張曉明指出,他出席立法會午餐會時已說過,討論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辦法問題,正途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軌道往前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見另稿)。「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治要義,不可逾矩。」

 他說,自己從報章中,獲悉是次研討會是以「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為題。「如上所述,『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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