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一名僱主因沒有按照法庭作出的判令,向積金局支付拖欠僱員的強積金及附加費,違反《強積金條例》,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成為《強積金條例》增訂條文於去年11月1日生效以來首宗定罪個案。
立法會於2012年通過修訂《強積金條例》,若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每一天,向僱主判處每日罰款500元。
去年12月判決至今未從
積金局去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僱主潘祖長經營的東日公司(商業登記號碼:54154194)追討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合共1,706.25元。審裁處於去年12月作出判決,命令被告向積金局支付欠款及訟費。判決發出後,積金局一直與被告跟進,重申法庭判令,並敦促被告支付款項,但被告沒有依照判決支付欠款,積金局遂把個案轉交律政司提出檢控。
積金局提醒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沒有作出強積金供款,均屬刑事罪行,僱主切勿以身試法。為了打擊違規僱主,積金局多次建議修訂法例,加重拖欠供款的刑罰,加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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