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傑先生:
8月26日來函收悉。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我不久前出席立法會午餐會時已講過,討論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辦法問題,正途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軌道往前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治要義,不可逾矩。
我是先從報紙上獲悉你邀請我出席以「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為題的研討會。如上所述,「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
此覆。
張曉明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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