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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爭議可能令香港普選特首的進程增添變數。資料圖片
新聞撮要
香港政策研究所發表關於普選行政長官「公民提名」的研究報告,民主指數比香港高的國家,及台灣地區首長選舉的「公民提名」制度實行情況,發現他們的「公民提名」只是補充機制,並非主要、唯一的制度,法國、墨西哥、哥斯達黎加、烏拉圭更不設「公民提名」,顯示「公民提名」並非一個必要制度。
■節自《政策研究所:「公提」非必要制度》,香港《文匯報》,2013-09-20
知多點
普選行政長官(Electing HKSAR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根據人大常委會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方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持份者觀點
1. 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名譽行政總裁馮可強:「公民提名」等於「投名狀」,預料收集「公民提名」工作非常複雜、花費很大氣力……經「公民提名」參選並當選的行政長官,施政時缺乏立法會政黨支持,難以管治香港。
2. 民建聯主席譚耀宗: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擁有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最終權利,倘要以「公民提名」取代有關規定,是不能夠接受的……要做到「公民提名」,在技術上「有很多未想通的地方」,因為提名人要提供相關資料,如身份證、真實姓名等來確認選民身份,做法需時,核對困難,亦要顧及私隱問題。
3.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倘給全港選民投票的候選人都是中央屬意的、欽點的,那一票都會變得無意義,而「公民提名」是「抗衡」中央政府「篩選」特首候選人的最有效方法。
多角度思考
1. 根據上文,說明「公民提名」在執行上可能遇到甚麼困難。
2. 試解釋「提名委員會擁有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最終權利,倘要以『公民提名』取代有關規定,是不能夠接受的」這句話的因由。
3. 試討論「公民提名」是否達致真普選的最有效和最可行方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逢星期一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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