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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4年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這是香港民主發展的轉捩點,開啟了在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的歷史進程。
2.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特首及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
附件一規定特首由具廣泛代表性的800人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附件二規定立法會議員第一屆、第二屆及第三屆的立法會的組成。
3.1996年,第一任特首按全國人大的決定,由400人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
1998年,第一屆立法會按全國人大的決定,選出60名議員,包括直選20人,功能界別30人,選委會10人選舉產生。
4.2000年,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選出60名議員,包括直選24人,功能界別30人,選委會6人選舉產生。
2002年,第二任特首人選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由800人選舉委員會選出。
5.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明確2007年及以後的特首及立法會選舉的選舉辦法可適當修改,同時明確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即「政改五步曲」。
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6.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出60名議員,直選及功能界別各30名。
7.2007年7月,特區政府推出政制發展綠皮書,12月12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報告。
8.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2012年特首及立法會選舉不實行普選,但可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決定同時明確香港普選時間表:特首可於2017年普選,並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由全體選民普選產生。在普選特首後,立法會可於2020年普選。
9.2010年,特區政府發表「2012年政改方案」,同年獲立法會通過。
10.2012年,第四任特首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同年,立法會選舉直選及功能界別各35名議員,後者包括5名由直選區議員提名、全港市民一人一票產生的「超級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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