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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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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2人搶咪甩身 律政司研判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19]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名社民連成員前年4月出席港鐵活動,衝上台撒溪錢及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抗議港鐵加價。2人原審時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14日,上訴後獲改判較輕罪名及罰款。律政司及2人同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裁定2人無罪,但不接受其行為屬憲法保障的示威方式。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辭對相關法律的影響。

 提出上訴的社民連成員周諾恆(28歲)及黃軒瑋(24歲),其中周在庭外稱,無論判決如何都不會影響他繼續抗爭,因原審及上訴庭的定罪均被終院否決,他估計可取回訟費。

 2人原審時被裁定《公安條例》第十七B(2)條罪成,即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判監14日。上訴庭後改判較輕的第十七B(1)條罪名,即在公眾聚集中擾亂秩序,以阻止聚集進行,2人分別罰款2,000及3,000元。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維持原審定罪;2被告亦同時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終院昨頒下91頁判詞,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2人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並駁回律政司上訴。4名終院法官均認為,「擾亂秩序」是日常用語,行為是否屬「擾亂秩序」是事實爭議,應交由原審法庭定斷。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則與2個下級法院持不同意見,他裁定只有超越市民的容忍程度,才能恰當地認為2人行為屬「擾亂秩序」。鄧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以周諾恆「有可能」擾亂秩序便定罪,並不穩妥。

官:不接受行為屬憲法保障示威方式

 但整體而言,5名法官認為案中活動只是受打擾約1分鐘,沒證據顯示2人有意圖阻止頒獎典禮進行。當時在場的港鐵職員、賓客及保安,也沒因2人行為而傾向有激烈反應,故無證據顯示2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

 不過,5名法官不接受2人行為屬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並特別認為黃軒瑋確有擾亂秩序。2人本來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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