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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在論壇上指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早已對香港政治體制原則有所設定。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 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清楚訂明,香港特首普選的法律框架,但反對派仍死撐「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才是「真普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強調,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早已對香港政治體制原則有所設定,包括確保香港政治行政主導、符合「一國兩制」、從香港法律地位及實際情況出發等原則,但從無提及「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也不贊成立法機關提名,而提名是交由具廣泛代表性的社會縮影,再經選舉產生,其中的數目及內容均須符合均衡參與原則。
反對派不斷鼓吹脫離基本法憲制框架的建議方案。譚惠珠昨日在出席普選論壇,以行政長官普選條文的產生原由,釐清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她說,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早已對香港政治體制原則有所設定,時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的姬鵬飛亦頒布了《基本法》原則,包括確保香港政治行政主導;符合「一國兩制」;從香港法律地位及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繁榮穩定為目的,故政治體制要兼顧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保持原政制中行之有效部分,循序漸進逐步發展適合香港的民主,「雖然不是決定,但值得參考」。
改產生辦法 須顧行政主導
她說,「現時香港對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不意味香港政治體制要改轅易轍,更不是將香港變作平面式(即在野黨及在朝黨)的民主,相反,香港仍要顧及行政主導及政治體制的原則」。
譚惠珠進一步解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有約束力,據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二段,明確指出「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需要遵從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等發展互相協調,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保障香港繁榮穩定」,說明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已就上述原則賦予了憲制上對香港的約束力。
普選四方案 取長處定提委會
針對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譚惠珠說,1987年12月12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就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歸納出4個方案:一、由廣泛代表性的大選舉團選舉產生;二、由立法機關成員提名,再由全港「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三、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四、首三屆由顧問團於當地協商產生報呈中央任命,此後由顧問團提名3名候選人經中央同意後交由選舉團產生,最終有委員結合第一及第二方案長處,主張由廣泛代表性提名團提名交由全港「一人一票」選舉,但起草過程中從無提及「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
她說:「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從無提及『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有委員擔心單由立法會或議員提名不符合均衡參與。而在起草過程中,有關提名方法是由提名團及提名委員會提名,從無用委員個人提名的方法。以『團』或『會』提名,就是經過一個民主程序達成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決定誰被提名,因此,行政長官候選人是由機構提名。」
整體條文理解 不能選擇性遵守
譚惠珠強調,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靠各界別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因此,無論是工商、專業、基層、政界、僱員與僱主等利益均需兼顧,行政長官施政施亦要兼顧各階層利益,「誰也不能吃掉誰」,最終決定交由具廣泛代表性的社會縮影經選舉產生,其中的數目及內容均須符合均衡參與原則。
她並重申,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具前瞻性,除非再有決定出台,但她看不到有任何跡象,因此,特首產生辦法仍然要遵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委會「四大板塊」以外元素均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是連貫整體不可分割的,不可以選擇性遵從,只要一人一票但卻架空及削弱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既有專屬性授權,又具排他性,『四大板塊』以外的元素均不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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