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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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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綜援撤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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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 日,港府實施申請綜援者須居港7年的限制。圖為當年新來港家庭申訴不滿。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綜援制度面臨重大衝擊!終審法院5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社會福利署規定成年的新來港人士居港滿7年始能領取綜援屬違憲,並將居港期限回復至原來的1年。終院判詞指出,「居港7年限制」與兩地家庭團聚及人口年輕化2項重要社會政策相牴觸,且政府聲稱限制可節約財源,其實成效不大。就終院上述判詞,社會各界反應不一。

現年64歲的上訴人孔允明2005年11月來港,期望自力更生,一邊工作、一邊照顧患病的丈夫,惟抵港後翌日丈夫便不幸病逝。房署隨即收回其丈夫的公屋,令孔允明無家可歸,被迫露宿街頭,並於2006年3月向社署申請綜援,但因其居港未夠7年被拒。孔允明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於2008年10月申請法援入稟,就政府的規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三十六及一四五條尋求司法覆核,認為規定構成歧視。高等法院2009年的判決指「領綜援需居港7年」規定並無違反基本法,社署署長有酌情權,可發放綜援金予居港期未滿的人士,判孔允明敗訴。

婦上訴終院得直

孔允明於2012年再次上訴,上訴庭判詞則指,基本法訂明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但同時亦賦權政府按經濟及社會需要,制訂福利政策。在福利資源有限下,社署有責任作「最符合效益」的分配,該項規定「合情合理」,又指居留期更長的貧困人士應優先獲批綜援。當時主審法官林文瀚認為,政府的規定並無造成歧視,不違反基本法,其後孔允明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昨日的判詞主要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撰寫,判詞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三十六及一四五條,每人都有權申領綜援,政府也須迎合社會發展及經濟需要,根據既有的社福政策制定政策。惟法庭在憲法層面上可以就有關限制,以均衡性的基礎作出覆核。

違基本法145條原意

政府於2004年宣稱,為了省錢以達綜援制度的持續性,根據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將以往申領綜援的限制由1年修訂為7年。惟法庭認為,政府根據基本法第36條,並將限制付諸政策,以達至合理的社會目的,但性質必須要合理,以不損害受惠者既有的權益;而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也認為,「居港7年限制」令社福制度倒退,違反了基本法第一四五條的原意,裁定有關限制違憲。

李官解釋,新來港人士到港定居,目的是使兩地家人團聚,而且大部分均是兒童,根據立法會文件的數字,於2002及2003年度,有一半的年輕新來港人士是18歲或以下,年輕人口增長能夠解決人口老化問題。而單程證兒童可以豁免此限制申領綜援,其新來港人士家長卻不能受惠,而他們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來港後要倚靠子女的綜援。所以「居港7年限制」根本不能鼓勵這2項重要社會政策,只會帶來不良後果。

法庭也駁斥政府指有關限制節約財源,根據政府數據,由1998至2002年,新來港人士佔申領綜援總人數大約12%至15%,人數約4.5萬至近7萬人,至2003年升至18%。而根據2001至2002年財政年度,社署的總綜援開支為144億港元,向新來港綜援人士則派發逾17億元,惟這群人當中,大部分人士均是未成年子女,他們佔了當中綜援9億多元,只省下不足7億元的支出,所以政策未能反映成效。

等同阻窮人來港

李官同時表示,社署一方的證據指出,他們就「居港7年限制」已預先忠告新來港人士,惟法庭認為只是向他們說「如果你們是窮困的,就請留在家中,因為你們在7年內不能領取綜援,除非你們可以自己應付,否則不要來香港」。而且政府一方表示訂下7年期限,是要求新來港人士貢獻香港,但他們一般屬工作能力低及窮困,難以實現這個期望,法庭反而認為新來港人士的家庭主婦照顧子女,也是一種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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