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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作出決定,明確了普選時間表: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普選後,即2020年,立法會全部議員也可以由普選產生。就在同一天,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港向各界人士清楚講述,於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舉了五個方案。最後,基本法否定了立法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方案,而採納了由提委會提名行政長官方案。
喬曉陽當日表示,於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舉了五個方案。其中兩個方案,主張行政長官人選由普選產生。在這兩個主張普選的方案中,對如何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問題,一個主張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立法機關成員提名;一個主張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主張提委會的組成為工商、金融界代表25%,專業團體代表25%,勞工、基層、宗教團體代表25%,立法機構成員、區域組織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25%。
最後,基本法否定了立法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方案,而採納了由提委會提名行政長官方案。
提委會組成方案 與選委會組成一致
而基本法附件一關注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部分,可以清楚看出。這個提委會的組成方案,與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一致的。正因為如此,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喬曉陽稱,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基本法起草時,是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各方面的智慧,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正好反映了香港社會多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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