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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江華強調有關說法是一個「形容」。 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近期聲稱,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是在基本法上「僭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昨日指出,「機構提名」雖非「法律言詞」,未有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寫出來,但「有別於個人提名」是清晰不過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指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是「機構提名」,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的公聽會上,立法會原「人民力量」議員黃毓民聲言,基本法並沒有提及「機構提名」,質疑「機構提名」何來。
劉江華在回應時首先笑說,他喜見黃毓民回歸到基本法上討論,並坦言「機構提名」的而且確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無寫出來,「唔係一個法律言詞」,但強調有關說法是一個「形容」:基本法提到「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字眼,和附件一規定不少於150名選委會可聯合提名候選人不同,這是最清晰不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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