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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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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會組成 早有憲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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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如果有其他方法(達至相同的目標),為何要為一個選擇而修改基本法?」 彭子文 攝

在香港實行普選,是中國政府首先提出並在基本法中作出規定的,中英聯合聲明中並沒有提及普選問題。而特首候選人最終由具廣泛代表性的社會縮影經選舉產生,其中的數目及內容均須符合均衡參與原則,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普選問題的決定當中均有明確規定。

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規定了「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要按照「五步曲」的程序進行,為普選辦法的產生打下基礎。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喬曉陽:基本法起草時的共識

在同一天,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專門對提名委員會為何要參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規定來組成作了清楚的解釋,他說,一是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茼U方面的智慧,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二是香港回歸以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實踐證明,選委會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三是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為,特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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