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條例,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通過試用期者,將加入公積金計劃,政府會按無間斷服務年期,為僱員提供5%至25%不等(包括強制性供款)供款率。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麥德偉解釋指,強積金條例下,僱主強制性供款為5%,但設有1,250元每月供款上限。任何超出1,250元的每月供款額,將撥入僱員公積金戶口。
麥德偉舉例指,一名已在警隊服務3年、月入45,000元的警務督察,政府將根據服務年期,每月提供15%供款,即6,750元,當中1,250元屬強積金供款。此外,由於警務督察屬紀律部隊人員,故政府每月為他提供額外2.5%供款,即1,125元。
根據上述例子,該警務督察每月可獲7,875元供款,當中6,625元入於公積金戶口,退休可一筆過領取。他的強積金戶口增添2,500元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供款部分)。麥德偉續稱,假設該警務督察留在政府多工作30年,累計服務33年時以總督察身份退休,再按照強積金過去10年平均4.1%回報計算,退休離職時可領取900萬元退休金,65歲時則可再領取300萬元強積金。 ■記者 聶曉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