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011年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種票案,女小販劉靜儀(37歲)及婦人鄭麗雲(66歲)否認選舉中舞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辯方原審時提出票站職員未能確定被告曾往投票,亦無法證實她是否有被人盜用身份證。高院法官昨指裁判官不需為沒事實基礎的抗辯,即被告有可能被他人盜用身份證作考慮,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裁判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