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75歲老婦助老伴申請綜援,但其後被強制拍賣在1980年代購入自住、位於高山道的物業。老婦未有申報將賣樓所得款項存入2人的聯名戶口,令社署由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間,多發放逾5萬元綜援金。老婦昨被控欺詐罪,裁判官考慮案情獨特,使用酌情權處理,判被告無條件釋放。社署發言人回應表示尊重法庭的裁判,重申長者的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限額。
案情指,75歲被告胡巧容的丈夫於2009年符合資格申請綜援,但他的精神不適宜遞交申請,便由胡代勞,當時胡向社署職員聲稱並未與丈夫持有任何聯名戶口。2012年1月,一名社署職員發現被告與丈夫共同持有、位於高山道的物業被強拍,胡將賣樓所得的逾350萬元存入2人的聯名戶口,但胡未就此事申報,故將事件轉介社署詐騙案調查隊。
社署多發5.2萬綜援
調查發現,聯名戶口內有3項買賣該物業所得的款項。由於戶口並未記錄被告與丈夫財產分配的比例,社署以每人一半的方式計算,發現被告丈夫所持的現金總額已超過領取綜援的限額,令社署多發放約5.2萬元綜援金。社署自2012年1月31日起,停止向被告丈夫發放綜援。被告去年12月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犯法。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判刑時指,理解年長者的自住物業被強拍後不知所措、徬徨的心情。被告被強拍物業後需處理該筆款項,又需為照顧丈夫的健康而分心,相信被告於困難時刻未能處理繁複的社福程序。被告知道出現問題後立即清還款項,屬有利的求情因素。羅官更稱:「如果冇強拍,根本唔會有呢件事發生。」故他決定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三十六節的酌情權,判被告無條件釋放,此乃他擔任裁判官19年來的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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