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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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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 兩會提案:《1996年議定書》應速確認適用於港


2012年南丫島海難事故震驚全港,涉及的安全監管問題,以及遇難者及家屬的權益等,仍有不少需要跟進的工作。最近,香港社會就關注到一條本地法例的修訂尚未生效,會否對遇難者及家屬的權益造成影響。

問題源於國際海事組織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就關於人身傷亡的索償,以及關於財產(例如對其他船舶、財產或港口工程造成損壞)的索償,設定了船東的總責任限額,也就是說,在海難事故中遇難者對船公司的索償有一個上限。在回歸之後,中國作為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將這條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則通過本地立法落實了這條公約的規定。

在1996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1996年議定書》,修訂這條公約的規定,將上述船東的責任限額提高。目前已簽署《1996年議定書》的國家已達47個,它們所擁有的商船噸位數佔全球商船總噸位數45%。因應這個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與內地有關部門溝通後,在2005年修訂了本地立法,將責任限額提高,與《1996年議定書》看齊。然而,按原定計劃,只有在中央人民政府向國際海事組織確認《1996年議定書》適用於香港之後,特區政府才公告有關修訂正式生效;而由於向國際海事組織確認的工作尚未完成,有關修訂至今仍未生效。

我們理解,香港要提高上述的船東責任限額,與《1996年議定書》所訂限額看齊,理論上只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然而,若能先通過國際海事組織確認《1996年議定書》適用於香港,有助國際航運業界提升對香港相關法律安排的認知,利於香港的海事法律專業服務發展。這個做法也和香港原來本地立法的安排一致。事實上,既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將公約適用於香港,我們相信將修訂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適用於香港,不應存在問題。故此,我們建議中央人民政府盡快向國際海事組織確認《1996年議定書》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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