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青年陳宥羲於2010年6月在網上討論區留言,指「我]要學猶太人炸髐切p辦」,結果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判感化12個月。陳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詞指其言論雖然應受譴責,涉煽動恐怖主義行為,惟有關「有違公德」的控罪需證明在公眾地方發生,而互聯網只是一個媒介而非實體地方,故判陳上訴得直,撤回定罪。
首席法官馬道立強調,普通法內「有違公德」控罪已有至少350年歷史,不再完全適用於現今互聯網時代,判詞中又提到現行法例未能應對網上發佈的猥褻、淫穢或令人厭惡的材料,認為立法當局應引入法定條文,規管此類網上犯罪行為。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解釋,「有違公德」的行為須在實體的公眾地方進行,並能被2名以上的實際在場人士所目擊,才能構成控罪,而互聯網只是媒介而非實體地方,直至訊息被下載及讀取,才會令到他人感到不合乎公德,而閱讀的地方可以是私人地方或公眾地方,故僅在網上留言未能滿足罪行所需的「公眾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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