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剛轉工,新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讓員工二擇其一。兩者有何分別?
答:強積金和公積金雖同是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如何設定投資組合,以及提取權益安排等多方面都有不同。
供款安排
公積金的供款細則由僱主決定,可以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但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僱員的供款額設有上下限,僱主的供款額則只有上限。
投資組合
公積金的投資組合通常由僱主決定。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則揀選計劃內的基金。
供款的歸屬安排
公積金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若干年後,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公積金供款的權益;滿5年則可獲50%,如此類推。但強積金法例規定,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將全數歸僱員所有。
提取安排
參加公積金的僱員,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條款計算所得利益後,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明的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
「最低強積金利益」按下列兩個方法計算,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一) 僱員供款累算的公積金+按「歸屬比例」計算由僱主供款累算的公積金;
(二) 離職那一年的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1.2。
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金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也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情況下才可提取。■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本欄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三刊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