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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在現場採訪拍照。資料圖片
微博風雲
近日藝人文章的婚外情事件在內地引起廣泛關注。究竟是次事件的關注點在哪裡?而在現代社會裡,個人私隱權與言論自由(如新聞自由等)之間有甚麼聯繫和相衝突之處?本文將作一介紹。■陳振寧、戴子熙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
作者簡介
戴子熙:《環球時報》、《環球人物》、《鳳凰周刊》等內地媒體撰稿人。另定期為香港《成報》、《新報》、《香港商報》撰寫時政評論文章。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
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定期於香港《成報》、《香港商報》發表評論文章。曾參與《通識詞典3》的撰寫工作。電郵:jambon777@yahoo.com.hk
新聞背景:明星緋聞轟炸微博 10小時互動超250萬
內地知名藝人文章與馬伊琍於2008年結婚,育有兩子女,他們之間的感情一向為外界所稱羨。但是近日文章被內地媒體揭發他與內地藝人姚笛有婚外情,引起內地以至國際媒體的關注。
提前預告 多人捲「競猜」
3月28日晚上,某娛樂媒體負責人在微博寫下「為了順利簽片,我下午關機拒絕了一切人情電話,直到下班心裡才鬆一口氣。請大家別怪我,也別再打聽拍到了甚麼,當事人最清楚發生了甚麼。我也理解當事人此時的焦灼,但請相信此報道絕無任何陰謀論,記者也拒絕了巨大的利益誘惑。」同時,亦預告「下周一」會有相關報道。
想當普通人 卻當作藝人
該消息一出,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多名藝人都被捲入「競猜遊戲」之中。3月30日凌晨,文章的經理人作出回應時未有否認文章和姚笛的戀情,並表示在生活中,他們只想當普通人卻被當成藝人;在工作中,他們想好好做演員卻被當成明星。
3月31日凌晨,文章在其微博發出《致周一見》的聲明,該聲明的10個小時互動量(包括轉發、評論、讚)超過250萬。同日稍後時間,文章對該媒體的高層表示不滿,?言自己「賤命一條,陪你們到底!」
4月1日,馬伊琍的父親開設「伊琍爸爸」的微博,公開批評該媒體的行為的「目的是甚麼,是要逼他們夫婦離婚,還是要為民除害?」而該媒體發出聲明,指報道文章出軌非個人恩怨,而是「一次正常新聞報道」。
事件雖平息 仍存3焦點
是次事件雖已逐漸平息,但其在社會上至少有3個關注點。
1. 報道手法。有意見認為,這種先放風後爆料的報道手法難免令人認為報道者故意拉長時間,吸引眾人眼球。因此,該報道或令涉事人傷害更深,也令本身不涉及事件的藝人「躺着也中槍」。
2. 私隱權。有意見認為,雖然明星是公眾人物,但是在不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其私隱權也與普通人一樣受到保護。但亦有意見指,一個人成為明星,尤其當他們借助媒體以提高知名度時,應有心理準備會被媒體所報道負面消息蒙受損失。在是次事件上,文章與姚笛約會的地點是公眾地方,媒體有權拍攝。
3. 公關手法。有意見指出,有涉事人在處理是次事件上的公關手段太過着跡,例如有指文章的微博聲明中繁簡文字混雜,看似不像出自同一個人之手等。(基礎級)
自願公眾人物 公眾獲知情權
內地法院在處理媒體侵權的訴訟裡,曾提出「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概念,受到各方關注。2007年3月26日,來自甘肅蘭州阿干鎮的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了實現女兒的追星夢,在香港留下遺書後便跳海自殺,事件轟動兩地。4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題為《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的文章。
2008年,楊麗娟及其母親認為《南方周末》的文章侵犯了其一家三口的名譽權,所以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南方周末報社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人民幣。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楊氏的訴訟請求。楊氏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仍然維持一審的判決,其理據是楊麗娟及其父母為「自願型公眾人物」,她們多次主動接受多個媒體的訪問,自然派生了公眾知情權。法院認為,她們「對於個人隱私可能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進階級)
小知識:當狗仔隊遇上新聞職業道德
秉持善意、克制性地維護新聞當事人的基本權益,是國際新聞界普遍認可的職業道德。但從明星產子,狗仔隊追到產房拍照,王菲離婚回京,狗仔隊為捕捉其憔悴面容逼停其座駕,甚至白冰冰女兒被綁架撕票,狗仔隊對裸體、屍體拍照刊登......打着新聞旗號的狗仔隊「無底線」的報道,對公眾人物及其家人的身心構成嚴重的威脅和傷害。
同時,湖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鄭自立認為,以類似「下周一」這種欲擒故縱的方式策劃爆料,是利用公眾的好奇心消費緋聞。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私隱權Vs.言論自由 形影相隨
就私隱的定義,國際社會有不少討論。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所發表的《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中便搜羅了多種觀點:如愛德華.布斯坦(Edward Bloustein)把侵犯私隱看作侮辱一個人的尊嚴的行為及湯馬士.庫利(Thomas Cooley)把私隱權定義為不受干擾的權利等。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二、人人有權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保護私隱 國際重視
而保護私隱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重視的課題,聯合國秘書長於1976年發表私隱報告書,建議「各國須訂立法例,或按最新情況修訂現有法例,以保障個人私隱,使其不受現代科技儀器的侵擾;......」各國須採取措施,包括「在某人有權假定他不會被未經許可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下對該人使用收音或視像器材,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披露透過這種途徑獲得的資料,除可能須負上的刑事責任之外,還應附加因此而負上的民事責任;......」
言論自由 明確提倡
國際社會在保護私隱的同時,也明確提倡保護人們言論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及三款的規定,「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送各種消息和理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表達意見的自由是現代社會大力提倡的權利。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所發表的《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也歸納出言論自由的4種主要功能:一是有意見認為自由討論可以找出事情的真相;二是有意見指出人們可從中得出自己的看法和在智力及精神方面得以發展;三是有意見認為自由發表意見被視為市民參與社會及政治決策的方法;四是有意見指出公開討論可以增加社會的凝聚力,人們能更容易接受違反他們意願的決定。
同時,表達意見的自由很多時候會延伸至新聞自由的討論。因為有意見認為,新聞界是整個社會的主要消息來源和意見發表場地,而其在阻止政府濫權、促進社會討論等方面發揮重要功能。但私隱權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是否有本質上的衝突?
兩者非對立 相輔相成
針對私隱權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的討論,有意見認為視乎以哪一方作起點,而令另一方作讓步,例如以表達意見的自由為起點的話,那麼私隱權在很特殊的情況下才受到保護,以免影響表達意見的空間等。但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所發表的《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便指出,私隱權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對立。舉例而言,更好地保護私隱可以令人們在受到保護和較舒適寫意的環境下發表意見等。(摘星級)
結語
類似文章的緋聞事件並不是社會上的首宗,也絕不是最後一宗。媒體應在是次事件中,吸收經驗,把握報道的手法。這樣做才能贏得社會對新聞從業員的專業更多尊敬,同時更珍惜新聞自由。
針對私隱權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的討論,其實兩者都是社會重視的價值。關鍵在於社會如何在接續發生的事件中,通過理性討論,逐漸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私隱和言論自由的定義。
2. 承上題,試分析私隱和言論自由的聯繫。試舉例說明。
3. 你怎樣評價媒體報道文章的婚外情的手法?試解釋你的答案。
4. 有人認為,「『周一見』的醜聞運營方法,剛剛踩在新聞倫理的底線上」,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一觀點?
5. 試分析狗仔隊報道新聞的做法對當事人的影響。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延伸閱讀
1.《新華網評文章事件:「狗仔」當道》,文匯網,2014年4月3日,
http://news.wenweipo.com/2014/04/03/IN1404030032.htm
2.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1999年。
3.《專訪「文章出軌」報道記者卓偉:「狗仔隊」的底線》,華聞網,2014年4月12日,
www.ihuawen.com/article/13441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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