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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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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 註冊公司限「合法目的」


要在港申請註冊公司,申請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需參閱公司註冊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因為根據公司註冊條例,有部分字或字眼不能用於公司的註冊,倘違反,有關註冊將不獲批准。同時,《公司條例》在闡述公司的組成時已明確指出,公司只可為合法目的而組成,並在多個章節就「構成刑事罪行」、「令人反感」或「違反公眾利益」等方面的考量作出規定。

在申請註冊公司之前,先要選擇公司的類別及擬訂公司名稱,例如公司名稱須註明為「有限公司」或「獨資公司」。有限公司至少有2名發起人或股東,公司章程須由兩名發起人同意簽署作實,公司章程內容須註明股本類別及面值(一般註冊股本面值最少為1萬元,股東股本面值為1元),公司須登記一註冊地址。

申請註冊成立一間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費用為1,720元。如果有關公司未獲批准註冊,將可申請退回註冊費用1,425元,但295元的文件存放費用則不可退回。

任何人申請註冊成立公司即會被視為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因此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必須連同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以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併交付。

不得違反公眾利益

所有在本港經營的業務均須辦理商業登記,不屬法團的業務(如獨資或合夥業務)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提交申請。同時,法團成立表格內有關首任董事、公司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項目不能留空,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政府會拒絕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香港的《公司條例》並清楚列明,公司只可為「合法目的」而組成,當局在審核註冊申請時須考慮會否「構成刑事罪行」、「令人反感」或「違反公眾利益」。若公司註冊處有理由懷疑有人成立有關公司是作為犯罪用途,有關註冊公司的申請也將會被拒。

■香港文匯報記者 周紹基、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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