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時間;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