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由昨日起,就《競爭條例》草擬執法指引展開首階段諮詢,委員會會就反競爭行為守則,向工商界解釋,以及聽取公眾意見。《競爭條例》禁止所有行業的業務實體在競爭過程設立障礙,導致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從而削弱競爭在香港經濟中帶來的正面影響。
營業額不逾2億元獲豁免
《競爭條例》全面實施後,將會透過三項競爭守則處理一些限制競爭的情況。第一行為守則旨在禁止任何對競爭構成不利影響的反競爭協議。任何業務實體,不論規模大小,如涉及嚴重反競爭的行為,如合謀定價、分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等,均須負上法律責任。不過,業務實體間的協議涉及的合併年度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則獲豁免不受守則限制。
同時,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濫用該權勢來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但守則不適用於年度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元的業務實體。合併守則則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競爭效果的企業合併,而適用範圍只限於持有《電訊條例》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企業。競委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共享執行競爭守則的管轄權,兩家機構將擬備一份諒解備忘錄,協調兩者執行條例的職能。
另外,就寬待及合作政策方面,首位通知競爭事務機構出現合謀安排的人士,可獲豁免被檢控的政策,亦稱為「寬待政策」。寬待政策不會向承認違法人士加以罰款,屬重大的寬免措施,因此通常僅適用於合謀行為。
告誡方式 處理較輕個案
競委會亦預期,將以行政措施及告誡通知的方式,處理程度較輕的違反個案,較嚴重的個案可能會涉及發出違章通知書,並最少要求有關人士作出可強制執行的承諾,務求令有關承諾能達成補救目標。至於最嚴重個案,在有關人士未能提供或遵守承諾以釋除競委會的疑慮及達成補救目標的情況下,該會將要求審裁處作出懲處及其他糾正措施。
競委會由昨日開始至7月,就《競爭條例》草擬執法指引,陸續與各持份者和公眾見面和溝通,同時亦向業界解釋清楚《條例》內容,以減少灰色地帶,亦會講解日後委員會的調查程序,企業如何可以申請豁免程序等;預計今年9月至年底,將就有關《競爭條例》印發指引初稿,向立法會、持份者及公眾展開諮詢;競委會期望於2015年上半年度落實指引,以及制定教育及協助業界遵守條例的教材,以供商界使用。■記者 張文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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