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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審判。 資料圖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戰犯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分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丙級戰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名單包括荒木貞夫、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大川周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磯國昭、佐藤賢了、重光葵、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永野修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松井石根、松岡洋右、南次郎、武藤章等人。上述的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
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於1956年6月至7月對鈴木啟久等45名日本戰犯進行公開審判。 ■記者 張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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