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節錄)
■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香港法例第一一五章《入境條例》第四十二條〈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節錄)
■ 任何人向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其他人員,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或申述。
■ 管有任何偽造的、虛假的或非法改動的文件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14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
■ 如為了或由於申請發出或更換旅行證件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申述,則該證須被當作非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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