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可以落實特首及立法會「雙普選」,事實並非《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而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所作出的承諾。
《中英聯合聲明》無普選安排
在1984年12月19日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並無特首普選等安排,只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涉及立法會的組成,更只有一句:「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990年4月4日,基本法頒布。在第四十五條中,明確了香港特首可經由普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則明確了香港特區立法會可達至全體議員經由普選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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