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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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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買家須棄睇現樓 長實或違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梁悅琴)嵐山Ⅰ期話題多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下稱「銷監局」)發現,該盤首批260伙的銷售安排的文件中,要求所有在7月25日或之前已遞交認購表的準買家簽字放棄參觀現樓的權利,銷監局認為該條款嚴重損害準買家利益,去信長實要求解釋;而根據法例可處50萬元罰款。長實昨日解釋稱,嵐山目前的地盤工程尚未完成,安排準買家現場參觀會有危險及恐怕牴觸地盤安全操作法例,但會安排穿梭巴士讓準買家到項目現場外圍參觀。

在嵐山I期首批260伙的銷售文件中,要求所有在7月25日或之前已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的登記人,在該批單位出售首日,向長實遞交已簽署的「無參觀同意書」,方享有抽籤資格,銷監局認為有關條款嚴重損害準買家利益。

解釋:出入口未完工恐危險

長實發言人昨回應指出,鑑於嵐山Ⅰ期及 Ⅱ期共用一個出入口,目前地盤工程尚未完成;加上Ⅰ期雖然已取得佔用許可證,但正進行申請「轉讓同意 」相關工程,包括買賣合約裡指明的裝置、裝修及裝備設置及執漏工程,而 Ⅱ期尚未取得佔用許可證,仍有建築工程進行中,並由承建商管控,而且經常有大型工程車及泥頭車出入,如讓準買家進入地盤,可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及牴觸現有工程地盤的安全操作法例與守則及相關的保險條款。

長實又表示,根據認可人士的專業判斷,在現階段開放嵐山I期的住宅單位供準買家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但會安排穿梭巴士讓準買家到項目現場外圍參觀。

銷監局認為,嵐山I期的銷售安排顯示長實根本沒有打算盡任何努力,讓任何擬購買該260個單位的準買家參觀單位,否則不會一刀切要求所有登記人向賣方遞交已簽署的「無參觀同意書」,以作為換取抽籤資格的條件,上述安排嚴重違背條例規定賣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與某人士之前,必須開放擬購買的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的精神,並嚴重損害準買家的利益。根據條例,賣方違反條例中有關參觀已落成發展項目或期數中的物業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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