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最近香港民間發起反「佔中」簽署運動,已得到一百多萬香港市民的響應。連行政長官和若干主要官員也簽署表示支持,但為了所謂「政治中立」的緣故,還要另外聲明是以個人身份簽署的。但香港警方對警隊成員,在下班後,可否身穿便服參與簽署,沒有定案。香港立法會還有23名反對派議員,寫信要求警務處長書面回答,加以明確,以免影響執法的公正性。社會上對「政治中立」有所討論。
不能以「政治中立」干預執法
「佔中」和反「佔中」都是政治活動,但有違法和合法的分別,對違法的政治活動,有人主張政府、警隊、公務員要保持中立,並稱之為「政治中立」,筆者不能理解。官員和公務員本來是人民的公僕,有守護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職責,現在有人拒絕香港特區的憲政安排,組織「佔中」要脅,將導致交通堵塞,影響上下班和工商業活動,損害他人權益,甚至造成治安失控,有刑事犯罪的後果,難道可以無動於衷嗎?如果一家銀行,被歹徒打劫,說是要支持什麼政治運動,難道銀行上上下下,也要保持政治中立,任由歹徒打劫,禁止報警嗎?難道警方也因為這是帶有政治活動的「打劫」,也要保持「政治中立」,以免影響執法公正嗎?
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都是中央政府任命的。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長官要以該身份執行香港基本法和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64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都應當以正式身份執行法律、遵守法律。誰不遵守法律,不管以什麼名義,他們都應當以官方身份加以制止;誰要求遵守法律,反對不遵守法律的人,他們也應當在不否認自己官方身份的情況下,表示支持。這樣才能維護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維持香港的良善風俗,這都是基本常識。對此,筆者認為不必由中央政府以「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或「執行基本法」的名義,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
什麼叫政治中立?這是就西方國家的政黨政治而言的,這些國家由政黨定期執政,換屆時,可能發生政黨輪替。為了保持政府文官制度的正常運轉,不受政黨輪替的影響,要求副部長級以下的官員和公務員嚴守政治中立。該政治中立的含義是不介入政黨政治,不管該等官員和公務員是否有政黨身份,都不得效忠於任何政黨;不論其所屬政黨是否在朝或在野,他們都必須支持並效忠執政黨政府,忠實執行該政府的政策。他們可以不被輪替,以維持政府的正常運作。
反對「佔中」 政府應有所作為
記得2014年2月16日近百名網民在尖沙咀廣東道發動所謂「驅蝗行動」,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一齊譴責,「驅蝗行動」野蠻、不文明、不理智,政府引導輿論,產生及時的效果。他們沒有說以個人身份譴責,「反對內地自由行旅客」的組織沒有預期官方如此強硬,表示要檢討以後的行動。這是特區政府有所作為的表現。這說明只要政府領導得力、得宜,特區政府是有可能引導輿論的,也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然而,對涉及政治性議題,特區政府受到「政治中立」緊箍咒魔力的擺佈,不敢有所作為。從「佔中」發起輿論,煽動民情、籌劃商討、串聯安排,已近20個月,但政府還是比較低調處理。從規模之大、危害之深、性質之嚴重、情節之惡劣,「佔中」遠超「驅蝗」,但特區政府到現在還不敢說「佔中」嚴重違法,破壞社會安寧,要脅中央,有可能導致恐怖事件,顛覆「一國兩制」。這是需要反思的。解除所謂「政治中立」之魔咒,適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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