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年如期依法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社會市民的普遍共識和主流意見;
2. 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並堅決反對「公民提名」及「佔中」等違法活動;
3. 行政長官不能與中央對抗,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否則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威脅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必須對此作出保障;
4. 面對香港社會存在的表達爭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核心問題作出規定,為香港社會下一步繼續的理性討論,凝聚共識,奠下堅實的基礎;
5. 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修改,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為集中精力處理好行政長官普選的問題,有與會者建議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不作修改,這符合政改諮詢中的多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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