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說,受「佔中」影響商戶應按《民事侵權法》中的「故意侵權」,即以非法手段故意傷害原告利益作出經濟賠償,並須符合「四點元素」,包括被告有意傷害原告生意;被告採用非法手段;原告蒙受經濟損失;損害與違法行為間的因果關係。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則呼籲,有意申索者應諮詢法律意見並自行搜證,呈現行為是否涉侵權或滋擾。
馬恩國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說,受影響商戶應按《民事侵權法》中的「故意侵權」,即以非法手段故意傷害原告利益作出經濟賠償,並須符合「四點元素」,包括被告有意傷害原告生意;被告採用非法手段;原告蒙受經濟損失;損害與違法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他分析,目前「佔中」策劃者呼籲市民「佔領」,是以「不方便」來喚醒他人注意的手段,來強迫特區政府作出妥協,因此不能以「迫使政府而非阻礙市民」作為答辯理由;再者,「佔中」明顯是不合法,在中環、金鐘、旺角附近商戶可對比上年同期的營業損失,並以專家證據證明「佔中」是損失的主要原因。
馬恩國直言,「事實上,最重要是訴訟理由,即以非法手段故意傷害原告利益作出經濟賠償,但英國與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早有案例,即誰人使用非法手段令他人蒙受損失就要賠償。至於控告對象同樣是關鍵點,若對方破產則需由原告支付所有費用。」不過,他坦言,小額錢債審裁處一般處理簡單案件比如買賣合約等,並毋須聘請律師,但「佔中」相對複雜,需要由更高層次的法院處理。
陳曼琪籲須先諮詢法律意見
陳曼琪指出,不同人有不同情況,並涉及不同考慮點,為此,她呼籲任何因權利、權益、財物受傷害而入稟索償者,必須先行諮詢法律意見,並緊記應自行搜證,比如拍攝閘門及玻璃遭破壞的相片,或就滋擾拍攝長時間片段,以呈現行為是否涉及侵權或滋擾。
她指出,根據一般性法律角度,「佔中」有可能涉及侵權或滋擾行為,其中須視乎可預見損害,「按『佔中』發起人過去形容:『佔中』藉『核爆中環』及『癱瘓』達致效果,因此,可預見『佔中』發生會造成癱瘓。法庭屆時會按不同情況,考慮侵權或滋擾的深度及廣泛程度。普遍5萬元以下索償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5萬元以上要到區域法院申索;100萬元以上則要到高等法院。由於『佔中』於香港從未發生過,市民索償前須先行諮詢法律意見。」 ■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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