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即案發後7個月,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在150餘萬元被中國銀聯強行劃歸「省聯社」後,為挽回損失,以「為向總行有個交代」為由,要求珠寶首飾公司負責人簽訂《偽卡風險提示函》(下稱:《提示函》)。珠寶首飾公司負責人不虞有詐,便在興業銀行統一印製的格式《提示函》上簽字,但並未填寫日期。
隨後,興業銀行工作人員在未經商戶允許情況下,將《提示函》日期填寫為2012年7月1日。而該份《提示函》事後也被興業銀行列為重要呈堂證據之一,上交深圳福田人民法院。
今年8月7日,在庭審上,當被告方(即珠寶首飾公司)的代理律師陳士雙對《提示函》日期提出質疑,並要求法院對日期書寫筆跡和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時,興業銀行代理人當庭承認,所提交的「證據」涉嫌造假。
誤填休息日露餡
「2012年7月1日是星期天,休息日銀行怎麼可能工作。銀行作為僅次於政府的社會第二公信機構,為了轉移損失而製造偽證的手法太卑劣!」胡先生說。
對此,興業銀行回覆稱:「珠寶公司在蓋章簽收時,沒有註明日期,日期是本行業務人員事後補充填寫。按照以往與客戶簽署文書的常有做法,理解為珠寶公司授權本行業務人員填寫。本行認為,珠寶公司對《風險提示函》的內容是確認、知曉的,日期是否為其填寫並不影響該《提示函》的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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