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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這座舊樓有租客以「逆權侵佔」為由申請將沒有業主收租的單位據為己有。資料圖片
新聞撮要
法律改革委員會10月20日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書,就改革《逆權管有》的法律提出建議......現行的《逆權管有》條文規定,只要侵佔物業者連續佔用該幅土地12年,即有權申請成為合法的新業權人。
新建議在港設立註冊業權制度後,擅自佔地者可在連續逆權管有土地10年後即可申請註冊,同時需要通知土地擁有人,給予其一段時間可就申請提反對,建議年期為兩年。如土地擁有人未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對,佔地者便可獲得該土地的註冊業權。■節自《逆侵倡改革 要先問業主》,香港《文匯報》,2014-10-21
持份者觀點
身兼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現時本港未有註冊業權制度,新例需在制度成立後才實施;另一方面,佔領人亦要得到業權人的首肯,方可繼續申請逆權管有,故預料日後成功逆權的機會減少。
多角度思考
1. 根據上文,解釋「逆權管有」的定義。
2. 參考上文並就你所知,解釋「逆權管有」為何引起爭議?
3. 「逆權管有」對現有的法治精神有影響嗎?解釋你的答案。■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逢星期一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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