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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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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決定》要點


■憲法實施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科學立法

 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

■嚴格執法

 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公正司法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

■全民守法

 把憲法法律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法治隊伍

 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

■黨的領導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

 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

■實習記者張議元 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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