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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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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辯方結案:許「大花筒」非必然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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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 中通社圖片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昨續訊,代表許的大律師蔡維邦在結案陳詞中稱,許仕仁的確生活奢華,不謹慎理財,更向稅局及公眾隱瞞千萬元顧問費收入,這些皆沒有藉口開脫,但法庭不是進行道德審判,陪審團只需要考慮許所面對的控罪。蔡又指,許仕仁極需要金錢去維持揮霍生活,但不代表他會受賄,他出任公職時沒有濫權,每年收1,500萬元顧問費亦絕對物有所值。

蔡維邦昨日在庭上向陪審團表示,如果認為許仕仁的辯解可能屬實,便要裁定他全部罪名不成立,如果許於2003年至2005年獲郭氏兄弟聘用為顧問,有理由賺取他應得的報酬,支付給許的款項便不是賄款。

掌積金局政務司俱未濫用職權

蔡又稱,許無論是任職積金局行政總監、政務司司長及行會非官守成員期間,均沒有濫用職權,控方亦未能指出任何線索顯示許任職司長時曾向新地或郭氏兄弟提供優待。

蔡認為,控方的立場是,「如果你入不敷支便要想辦法籌錢,如果你亦是公職人員,籌錢的方法便一定是受賄。」他並不同意此說,又指現實中有很多合法途徑籌錢,控方指財政拮据的公職人員均有動機受賄,是對他們的誠信作出侮辱性攻擊。

2003年,許與郭炳江達成年薪1,500萬元的口頭協議,蔡指,由於郭炳江與大哥郭炳湘之間的問題,故不能簽署白紙黑字協議,郭炳江作為好友兼家財億萬,許沒有理由不相信他的承諾,許秘密收取顧問費不代表款項是賄款,只因他尊重郭炳江保密的意願。

蔡續指,郭氏兄弟希望許提供容易消化的顧問意見,並不需要千字論文,許提供獨家顧問服務,令新地較其競爭對手更有優勢,更顯得其千萬年薪物有所值。許出任新地顧問時,並沒有利用他在政府的人事關係,在西九及馬灣項目上代表新地去接觸舊同事,郭炳江及郭炳聯沒有理由會認為許重返政府後會令新地得益。

他續說,許知道郭炳江會承擔新地未支付的顧問費,故他沒有理由主動要求新地支付特別花紅,但其顧問意見亦確實令新地有得益,而顧問合約沒有列明提早終止合約時,餘下合約期的費用如何處理,就是要給予彈性,許向新地出示的發票並非就沒有提供的服務索取費用,故發票沒記載虛假資料。

馬灣項目無益新地 未參與國金續租

蔡認為,許2005年6月獲邀提名為政務司司長屬國家機密,令許辭任顧問時拒絕透露原因,相信郭炳江郭炳聯亦知道此乃敏感資料,不宜多問,既然二人對許重返政府不知情,故2005年4月郭炳江給許的500萬元,亦與許即將出任司長無關,款項不屬賄款,是顧問薪酬的一部分。

他指出,許出任西九文化區督導委員會主席時,是優待新地的黃金機會,但他沒有如此做,在馬灣公園項目上亦同樣沒有優待新地,作為新地前顧問,許加入政府反而會令新地與政府交涉時受掣肘,蔡認為向許提供更優厚薪酬令他留任顧問才是最合理做法。

就許在積金局的工作,蔡指2003年積金局續租新地所發展的國金一期時,全程由積金局物業顧問負責磋商,作為行政總監的許沒有參與,沒有影響物業顧問的續租建議,亦沒有向新地提供協助,故無責任向積金局申報自己當時與新地的關係,因為向他批出貸款的新地旗下忠誠財務屬持牌金融機構,許亦未獲新地聘用為顧問,不存在利益衝突。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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