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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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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談:美國法院巧妙判處黑猩猩權和人權的區別


范舉

美國法院說,被關在籠子裡的黑猩猩湯米(Tommy)不能被視為一位「法人」,因為牠「不能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美國的保護動物權益的團體「非人類權利工程」(The Nonhuman Rights Project)向美國的法院提出訴訟,指出黑猩猩的遺傳基因和人類有百分之九十九一樣,而且擁有很強的認知能力,湯米(Tommy)應該獲得人權的保障,不應該被主人長期關在鐵籠裡面,失去尊嚴和自由。黑猩猩是人?生物學家一般都不會這樣認為。因為黑猩猩不會創造工具,不會作複雜的思維,更主要是不會說話。不過,美國法院因為動物組織權益者,打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就從法律的角度,駁斥了訴訟人。黑猩猩並非是人類,在人類社會中,人類要承擔社會的責任,承擔法律的責任,才能在社會中自由地活動,行使作為人類的權利。這就駁倒了黑猩猩應有人權,不應被關在籠裡的原訴訟者,所以判處動物保護組織敗訴。

這種情況,如果套在香港的基本法和法例方面,同樣是成立的。香港的居民,並不是人人都可以擔任行政長官。因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國公民出任,全世界都一樣,都要由該國的國民出任行政長官。為什麼規定必須是中國國民?因為國籍法規定,所有國人都應該維護國家的主權、國家安全、利益和榮譽。

如果有一些人,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拒絕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國家安全,更加有實際行動,跑到外國的議會或者向外國的領導人獻出計謀,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的榮譽。這些人其實就不算是有履行法律責任的中國國民,因為他們沒有履行國民的義務和責任,所以他們也沒有資格出任行政長官。這不是篩選。這是因為憲法和法律方面規定:先要履行義務和責任,才有權享受國民的權利。

香港的反對派,反對履行國民的責任,卻要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其實他們沒有履行社會責任,也沒有履行法律的責任,卻想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這是說不過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遵守法律的人,卻要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這就是凌駕法律,凌駕於其他願意遵守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國民的頭上。所以,基本法通過提名委員會考核參選人是否能夠遵守作為一個中國國民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如果出現很多問題,當然不會投票認許他們出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你根本不合格,怎能參選行政長官?這就不是篩選的問題了。所以好像戴耀廷這樣的人,站在法律的觀點,和黑猩猩沒有什麼區別,因為他們沒有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能力和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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