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因為鼓吹「香港自決」,煽動「港獨」言論引發社會輿論狠批。但港大管理層一直埋首沙堆,不聞不問。早前港大校長馬斐森終於走出來撰文回應,但內文對《學苑》文章多番袒護。昨日港大校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更指,港大一向推廣言論自由,學生只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同樣享有言論自由云云。梁智鴻的包庇言論令人失望。連《學苑》前副總編輯兼多篇鼓吹「港獨」文章的作者王俊杰,都表明「我贊成港獨」,並直認利用《學苑》為未來「獨立建國」提供所謂「理論依據」。難道梁智鴻認為鼓吹「港獨」「分離主義」都是言論自由,只要學生負責,校方一點責任都沒有?這種言論出於最高學府的管理層之口,令人有夫復何言之感。
港大管理層一直以言論自由來掩飾《學苑》鼓吹「港獨」的言論。但甚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民主國家一般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言論自由的限制可以按照「傷害原則」或「犯罪原則」。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The Two Level Theory),以決定哪些言論受法律保護。這理論認為「淫蕩、猥褻性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言論、侮辱或挑釁性言論,並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見之表達,而無任何社會價值,即使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其利益也明顯小於限制這些言論所欲維持之社會秩序及道德規範」,就不涉及言論自由。
再看《學苑》鼓吹的是甚麼?是「武裝革命」,「探討」可以採用甚麼步驟,走向「民族自決」,例如怎樣確保水及能源不依靠內地;如何搶奪解放軍駐港部隊武器;如何與「藏獨」、「疆獨」、「台獨」共同「起義」;更杜撰出子虛烏有的「香港民族論」。這些言論一方面對香港沒有任何好處,只會在社會上製造分化、對立、仇恨;另一方面這些言論都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雖然有關法例至今未完成立法,但不代表在香港煽動「分裂國家」、「叛亂」都是合法的。這說明《學苑》已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
這些煽動「分裂」的言論,在大部分國家都不會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在美國如果有哈佛、耶魯的學生提出各州脫離聯邦政府;提出要配合阿蓋達「聖戰分子」去「肢解美國」,美國的執法部門將會立即將他們拘捕,哈佛的校長也不會像梁智鴻、馬斐森般走出來說:這只是言論自由,校方一向重視言論自由,所以不會阻止他們鼓吹「肢解美國」。絕對不可能的,因為國家安全具有凌駕性,言論自由不是藏邪縱奸的保護罩。所以,馬斐森不可能做到美國一流大學的校長,因為他連言論自由也搞不清楚,他以為姑息養奸就可以討好大學管理層、討好激進學生,他並沒有一個大學校長的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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