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韓國大法院昨日對中國漁民武力抗法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處中國漁船船長王某(26歲)有期徒刑3年半、另一漁船船長林某(52歲)有期徒刑3年,分別判處2名輪機長有期徒刑1年半和2年、緩期2年執行。另外,2艘漁船被沒收,4人還要繳納罰金。
據韓聯社報道,2013年12月,4名被告在韓國群山市於青島附近海域捕撈1,000公斤明太魚,之後在韓國海警進行盤查時武力抵抗執法,導致韓國海警受傷。
韓國法院一審和二審都裁定,鑒於犯罪方法和結果,必須嚴懲被告。四名被告主張不應沒收漁船,但被法院駁回。大法院此次判定,沒收漁船的原判合理,並未錯誤理解有關沒收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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