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九十六章《林區及郊區條例》,任何人非法在政府土地上砍伐或摧毀樹木或生長中的植物,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1年。警方亦會因應個案情況,處以罰則較重的《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對涉案人作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被捕者若被控以盜竊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現時警方主要以盜竊罪、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等刑事罪行,對涉及砍伐土沉香的犯案人作出檢控,並會在適當時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加刑。在2009年至2013年間涉及土沉香的個案,被告被裁定罪成的最高刑罰是4年零3個月。
另外,沉香屬所有的品種,包括土沉香均為香港法例第五百八十六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附錄II物種。根據法例,任何人出口沉香標本或管有野生活體沉香作商業用途,都必須申請漁護署簽發的許可證,而進口沉香標本,必須出示由出口地發出的有效出口許可證。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就附錄II物種的許可證規定,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 記者 鮑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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